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大中城市交通、供水、供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8)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较大事故灾难,启动Ⅲ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灾难;

  (2)超出县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灾难;

  (3)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事故灾难;

  (4)市政府认定的较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一般事故灾难,启动IV级响应:

  (1)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事故灾难;

  (2)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事故灾难。

  5.2 应急处置

  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政府负责人为总指挥,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现场抢险、急救、治安、交通、后勤保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采取措施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Ⅰ级、Ⅱ级、Ⅲ级响应行动由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Ⅳ级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启动预案实施救援。原则上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下一级应急预案自动启动。

  5.3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5.4 部门应急联动

  较大以上事故灾难发生后,在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确定市级牵头部门、协作部门,实施应急联动,协同开展应急救援。

  (1)水上运输事故灾难。

  市交通局牵头,市安监局、市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市卫生局等部门协助。

  (2)道路交通事故灾难。

  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规建局、市卫生局等部门协助。

  (3)铁路路外事故灾难。

  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国资委、泸州铁路公司等部门(单位)协助。

  (4)机场事故灾难。

  市民航管理局牵头,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安监局等部门协助。

  (5)煤矿事故灾难。

  市安监局牵头,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卫生局等部门协助。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