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及职责
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履行责任主体职责,制订本单位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装备,组织应急救援培训与演练,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灾难信息。应急响应时,组织本单位救援力量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先期处置。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机制
(1)建立政府领导指挥、企业应急预防、专业队伍救援、专家咨询指导、社会参与救援的事故灾难预防控制体系。
(2)充分利用110、119、120、122和水陆交通GPS系统、煤矿瓦斯远程监控系统的信息和技术优势,建立覆盖面宽、响应迅速、救援高效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联动指挥系统。
(3)建立市、区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实现协调指挥、预测预警、信息传输与处理、视频实时传输、会议和办公自动化;建立事故灾难信息综合数据库。
(4)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长效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和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切实落实各项防范治理措施。
(5)建立事故灾难风险评价、评估体系,重点是毒物泄漏、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事故的后果严重程度以及二次灾害的区域性综合评价、评估体系。对重大危险源多、事故风险高的行业或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控。
(6)以科研单位、院校为依托,开展事故灾难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技术和救援装备研究。鼓励社团组织、中介机构、各行业专家积极为安全生产工作献计献策。
3.2 预警行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相关部门接到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按规定立即上报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预防行动。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接到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做好监测预警和应急准备,事态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事故灾难时立即上报市政府。
4 信息报告
事故灾难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立即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在立即报告同级政府的同时要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规定逐级上报事故灾难信息,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中央、省属在泸企业在报告当地政府的同时,及时报请企业总部协调处置。较大以上事故灾难发生后,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安监局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外国公民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人员的,要按照相关规定通报市外事侨务旅游局或市台办。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事故灾难时,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