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无线电频率台站数据清理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汴政办〔2007〕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开封市无线电频率台站数据清理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开封市无线电频率台站数据清理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无线电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区、市)开展无线电台站数据清理登记工作的通知》(国无办函〔2007〕5号)、河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无线电频率台站清理登记的通知》(豫无〔2007〕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清理登记的范围
这次清理登记的范围是我市辖区内已设置使用的各类无线电台站。按照业务分类如下:
(一)固定业务:微波接力通信系统、点对点/点对多点扩频通信系统、2.6GHzMMDS、无线接入通信系统、短波通信系统;
(二)陆地移动业务:公众移动通信系统、集群通信系统、超短波通信系统、无线数据通信系统、无线寻呼通信系统等;
(三)卫星业务:各类地球站(不包括单收地球站);
(四)水上移动业务:遇险和安全系统(不含GMDSS)、水上自动识别系统(A1S)、VHF调频对讲机、30MHz频段渔船对讲机等;
(五)航空移动业务:地空语音通信、地空数据通信;
(六)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无线电信标、仪表着陆系统等;
(七)无线电定位业务:天气雷达、水上交通监视雷达等;
(八)广播业务:AM中波声音广播、AM短波声音广播、FM声音广播、地面数字声音广播、电视广播等;
(九)业余业务:短波、超短波电台;
(十)国家规定的其它业务。
二、清理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
清理登记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由市无线电管理处组织实施。
市公安局、市广电局、开封移动公司、开封联通公司、开封网通公司、开封供电公司、铁路部门等设台较多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清理登记工作,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认真完成好清理登记任务。公安、广电等部门在使用国家规划给本部门使用的频率设台时,要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到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无线电台站设置手续,领取电台执照;未办理设台手续的要补办设台手续。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工商、质监等部门的联系沟通,进一步加强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销售的管理,巩固无线电台站清理登记工作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