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政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无偿救助弱智、智障农民工和童工,对被解救的困难农民工也要及时加以救助,稳定他们的情绪,让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2.对被救助人员,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核实身份并尽快与其家属或单位取得联系,帮助他们安全返回家乡。
(九)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1.“四小”企业的用工管理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由政府“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直接负责。凡因工作不力,管理不到位或行政不作为等原因造成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及其它权益受到侵害的,除追究“四小”企业负责人责任外,还将按照三级责任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2.各级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大对政府公职人员的监察力度,对政府公职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对公职人员参与非法经营、涉嫌权钱交易,充当黑势力“保护伞”的;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在行政执法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对有关单位和公职人员在用人单位为务工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过程中存在拖延不办现象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十)建立各项工作机制,完善管理台帐,充实基层执法力量
1.要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在对各类企业、用人单位的日常监管过程中,各部门不但要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还要加强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协作,发现不属本部门管辖应由其它部门处理的问题,应及时移交或通知相应部门;认为需要多个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的,主要责任单位可及时向联席会议报告,由联席会议组织协调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各部门还要做好上下对口的业务指导和督查工作。
2.各县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应对机制,一是要增强敏锐性,在日常监管中要善于发现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不安定因素,及时妥善解决,防止突发事件发生;二是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相关部门相关人员能及时到达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掌控突发事件并妥善予以处理。
3.各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四小”企业进行彻底排查,摸清底数,根据各自职责详细掌握“四小”企业办理各种证照情况、守法经营情况、劳动用工情况、流动人口和治安状况、安全卫生情况、组建工会情况、从业人员日常生活状况等,各项内容都要建立管理台帐,同时要加强日常监管,实现对“四小”企业的动态管理。
4.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实基层执法力量,改善执法环境,加大执法力度。要针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量薄弱的现状,加快基层基础建设,建立健全市、县区劳动监察机构,并将劳动保障监察分支机构向乡镇、街道、社区延伸,积极协调编制、人事、财政等部门充实监察执法人员,落实专项执法经费,尽快建立起劳动保障市、县区、乡镇(街道)、社区三级执法、四级监管的执法体系,实现对所有用人单位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全动态的监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建设、民政、卫生等部门,也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制度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以弥补基层执法人员不足、执法经费缺乏的不利状况,满足对各类企业、用人单位日常监管服务的需要,切实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劳动用工管理秩序,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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