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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四小”企业经营加强用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2.劳动合同。“四小”企业招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在30日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具备以下条款:(1)劳动合同的期限;(2)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3)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4)劳动报酬及支付方法;(5)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6)参加社会保险的种类;(7)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8)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及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
  3.工资支付。工人工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每月工资支付数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必须如实建立工资发放表,并作为工资台账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工资应当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严禁将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给包工头,由此造成拖欠和克扣务工人员工资的,将由用人单位负责。
  4.工作时间。为保护务工人员的身心健康,务工人员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经与务工人员协商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务工人员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并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5.劳动保护。“四小”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制度,对务工人员进行劳动安全教育和必要的技能培训,防止事故发生。“四小”企业必须为务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严格执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6.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积极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为农民工办理大病医疗保险统筹手续,缴纳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逐步完善养老保险体制,落实农民工待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为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
  7.监督管理。“四小”企业必须设立务工人员维权公示牌,公示牌应明确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最低工资标准、禁止使用童工、严禁打骂务工人员等内容,公布各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地址和举报投诉电话,告知务工人员依法享有的权益和维权途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四小”企业用工的管理,加大日常巡视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举报投诉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厉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切实维护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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