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7〕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从10月1日起参保单位缴费比例由24%统一调整为20%,企业职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仍按豫政〔2006〕2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各县、区政府是当地企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责任主体,要在降低参保单位费率的同时,对企业及其参保人员缴费基数进行一次重新审核,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确保完成每年市政府下达的扩面征缴任务。市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基金收支计划,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计划内收支缺口的80%由市拨付、20%由当地结余基金弥补。当地无结余基金或结余基金不足以弥补部分,由县、区财政弥补。因未完成征收计划而形成的差额部分,由县、区财政弥补。县、区财政弥补不到位的,由市财政扣减该县、区一般转移支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