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人口计生委关于严格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
(汴政办〔2007〕1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人口计生委《关于严格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于严格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意见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人口计生委 二OO七年十月十七日)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防止违法征收、坐收坐支、截留挪用社会抚养费现象的发生,根据国务院《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规定,现就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征收主体和权限,严禁乡镇、办事处或个人越权征收
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为县级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乡(镇、办事处)只有受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委托才能征收社会抚养费,未经书面委托不得擅自征收社会抚养费。乡(镇、办事处)接受征收委托后,只能由乡、镇政府和办事处统一组织计生办征收,严禁下放工作片区、村或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征收。
二、规范征收程序和标准,严禁擅自提高和降低征收标准
征收社会抚养费必须按照立案、调查取证、下达征收决定书、执行征收的法定程序进行,征收法律文书要立卷归档,一案一卷。取证时必须核实当事人的违法生育情况及其实际收入,确定计征标准。严禁随意提高和降低征收标准,严禁搭车收费或以征收社会抚养费名义乱收费。
三、严管征收专用票据,严禁使用其它票据或白条征收
省财政厅印制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社会抚养费专用)》是我市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专用票据,归县、区财政部门管理,由县、区人口计生部门统一领用、核销。严禁直接发放乡(镇、办事处)管理使用。乡(镇、办事处)确需领用时,应向县、区人口计生部门申请,并报县、区财政部门批准。领用满一个月时应缴销票据,结清款项。征收社会抚养费必须开具全省统一的专用票据,严禁使用其它票据或打白条。
四、加强财务管理,严禁坐收坐支、截留挪用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