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0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0日)废止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压煤村庄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郑政文〔2007〕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为妥善解决我市压煤村庄搬迁补偿问题,保证煤炭企业和压煤村庄农民的生产生活,维护压煤村庄农民的经济利益,市政府决定调整压煤村庄搬迁时对各种农作物和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偿年产值标准
1.根据我市农业生产水平和物价变动水平,对压煤村庄耕地的补偿,按附表一所列年产值标准计算。
2.对压煤村庄果园地的补偿,按附表二所列年产值标准计算。
3.对压煤村庄渔塘的补偿,按附表四所列年产值标准计算;渔塘设施按地面附着物补偿。
二、地面附着物按附表五所列标准和实际数量计算补偿。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发布前,已经确定了的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不再调整。
四、各县(市)、区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附表:一各类农作物补偿年产值标准(略)
注:
(一)棉花、水稻、花生、西瓜、烟叶、油料等作物补偿年产值标准按同类耕地补偿年产值标准增加3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