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7号)
《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已由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9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9月27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实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根据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妇女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的具体工作;
(三)组织开展妇女权益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四)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五)办理其他有关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事项。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应当配备工作人员,其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