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林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内;
(二)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
(三)加油站、燃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重要军事设施、通信、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疗养院;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前款规定单位、区域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志,并负责监管。
第八条 本市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在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下列时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一)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
(二)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每日的8时至24时。
前款规定以外的时间,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少数边远村寨,经区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报经公安部门许可。
第十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放符合规定品种、规格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城市居民楼道内燃放或从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点、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河道、公共绿化地抛掷烟花爆竹;
(四)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
第十一条 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