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2007年8月28日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2007年10月9日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生产、运输、销售、储存和燃放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统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城管、环保、交通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职责,协同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供销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依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运输、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举报违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奖励。
安监、公安、质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