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2007年8月28日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2007年10月9日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村道。
县道、乡道、村道由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程序报批后公布。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小修、中修、大修工程以及灾害性损害的预防和修复,养护范围包括:道路的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日常养护管理工作。未设立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区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由区人民政府负责。
乡级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养护管理农村公路的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国土资源、林业绿化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编制养护建议计划,监督检查养护管理质量,主持县道的大修、中修工程、重大灾害性损害修复工程和农村公路中桥以上桥梁加固及改造工程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拟定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承担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检查验收养护质量,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