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职业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类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并充分发挥公办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在公平办学、规范办学、提高办学质量方面的引导作用。
各市、州应当重点建设好一所高等职业学校和若干所中等职业学校;各县(市)应当重点办好一所中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出资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企业事业组织可以依法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教育机构;也可以委托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实施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
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捐资、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公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建设和发展。
鼓励境内外机构和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境外机构和个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境内机构和个人合作举办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
第八条 设立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其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其办学、培训的类型、层次等相适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就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名称的规范使用作出具体规定。
第九条 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立中等职业学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技工学校的设立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设立以技能为主的职业培训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设立条件,向审批部门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申办报告,包括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专业设置、发展规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