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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赛汗塔拉城中草原保护条例

(2007年5月30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2007年8月23日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公布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赛汗塔拉城中草原(以下简称城中草原)的自然生态景观,发挥城市绿地功能,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中草原保护范围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划定。绝对保护范围为围栏内530公顷。外围控制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保护措施,并予以公告。

  第三条 城中草原保护应当坚持统一规划、严格保护、依法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中草原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中草原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综合协调城中草原保护规划的实施;

  (三)制定城中草原保护措施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对城中草原的自然资源实施监测,并建立档案;

  (五)做好城中草原内的防火、防公害、防污染的预察防范工作;

  (六)监督管理在城中草原内开展的参观、游览、科普和其他活动,保障游人安全和公共秩序,维护城中草原的环境卫生;

  (七)依法查处破坏城中草原内自然景观、林草、公共设施等违法行为。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中草原管理机构负责城中草原的具体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发展与改革、财政、公安、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林业、旅游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草原保护的规划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用于城中草原保护和管理的资金投入。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出资形式保护城中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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