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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房屋总建筑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通过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五条 通过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下列时限内完成前期物业管理的招投标工作:

  (一)预售商品房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

  (二)新建现售商品房在物业销售前三十日;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在交付使用前九十日。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其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当事人和物业的基本情况、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服务收费标准、服务费收取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销售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前期物业服务事项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物业共有部分的维护和管理;

  (二)环境卫生、绿化、公共秩序和公共停车车位的管理;

  (三)物业装修装饰管理服务;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消防、交通等协助管理服务;

  (五)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已满,尚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已成立但尚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继续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直至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之日起终止。业主应当按照物业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但是,业主大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继续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期满前两个月通知业主。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参照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示范文本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业主公约内容,并予以说明。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就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业主临时公约;

  (三)标注物业服务用房具体位置和面积的规划详图;

  (四)通过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提供物业管理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材料。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以不低于开发建设规模千分之三的标准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包括办公用房、社区阅览室、活动室和经营用房。物业服务用房中千分之二作为办公用房和社区阅览室和活动室,千分之一作为经营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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