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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第十条 市规划行政部门会同工商、市容环卫、市政、园林、供电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市)规划行政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危及公共安全、影响道路畅通、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公共教育文化场所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利用行道树、古树名木的;
  (六)利用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
  (七)市、县(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利用公共阵地设置的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有偿使用。
  利用自有或者他人所有阵地设置的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阵地,经阵地所有人同意并与规划行政部门签订协议后,其使用权公开出让,有偿使用。
  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阵地设置非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阵地,应当经规划行政部门批准,其使用权协议出让。
  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所得,扣除成本后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三条 公交站牌、候车廊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四条 规划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规划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协议出让的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电子显示牌(屏)一般不超过八年。期满需延长的,应当于到期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公开出让的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期限按照公开出让时确定的期限执行。
  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期满后,设置人不继续使用的应当自行拆除。
  第十六条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行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阵地的,应当经规划行政部门批准,并于活动结束后自行拆除、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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