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消费贷款和人身、财产保险合同;
(七)旅游、运输合同;
(八)典当、拍卖合同;
(九)美容、健身、餐饮服务合同。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已备案的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应当建立公开查阅制度,向社会提供无偿查阅服务。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格式条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并自接到举报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举报人。
第十五条 通过下列方式发现格式条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提供方书面提出修改建议: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合同文本备案审查中发现的;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三)消费者协会在履行职能时发现的;
(四)单位或者个人举报发现的;
(五)其他途径发现的。
提供方应当自收到书面修改建议之日起30日内对格式条款进行修改,并在修改后10日内将修改后的合同文本重新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提供方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修改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在修改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书面陈述申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陈述申辩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提供方。对书面陈述申辩的答复仍为建议修改的,提供方应当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15日内对格式条款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 提供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修改建议修改格式条款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报送备案的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不报送备案或者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修改建议修改后不重新报送备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提供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