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
(安政办〔2007〕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全面建立,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的一种具有强制性、保障性、互助性、属职工个人所有的长期住房储金。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提高职工购建住房的支付能力,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符合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凡在我市市区及各县(市)设立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都必须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不缴、少缴、截留和挪用。
三、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07年8月31日止携带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人民大道86号,电话5991628)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各县(市)所辖单位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
四、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但未给职工缴存或欠缴、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管理部办理缴存或补缴手续。
五、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按规定及时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六、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要求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控制在公积金缴存基数的5%-12%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