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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的通知

  (1)达到或者超过房屋使用年限(钢结构或钢混结构55年、砖混结构50年、砖木结构30年、其它结构10年)尚需继续使用的,或虽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但建筑标准低、质量差,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
  (2)人口密集区的大中型公共建筑(如中小学、幼儿园、商场、文化娱乐场所等)自投入使用起,每五年应由安全鉴定管理机构组织进行一次全面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
  (3)对改变原房屋使用性质,涉及明显加大荷载、拆改房屋原有承重结构、挖门倒窗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
  房屋建筑上设置大型广告或涉及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其他构筑物;
  临街住宅一层破墙打洞现已改为营业用房的。
  (4)在建筑(构筑)物密集区进行建设可能危及周围房屋安全的;
  10层以上高层建筑或附设地下室建设项目,其施工区周边(一般为30米)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
  (5)因不可抗拒或人为事故,可能影响正常使用的房屋。
  (6)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有危险的。
  四、实施步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系统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深入细致的房屋安全检查。检查采取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自查、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市房屋安全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督查。
  (一)前期准备阶段(7月6日-7月1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按照通知要求,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辖区内房屋安全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工作联系人,报送市房屋安全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阶段(7月16日-8月1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本辖区内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进行自查,在自查中对房屋安全有异议的技术问题,须委托市房屋安全鉴定所进行鉴定。市房屋安全鉴定所要依据有关标准对房屋实施检查和鉴定,并提出整改意见。
  (三)重点抽查阶段(8月16日-8月31日)
  各县(市、区)政府要从有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合督查检查组,对各系统、各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对本次抽查涉及到的问题责任到人,及时整改,切实消除隐患。
  (四)督查验收阶段(9月1日-9月15日)
  市房屋安全检查领导小组将组织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对房屋安全检查情况进行督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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