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申报表发放和填报。各县(市、区)组织人员对电磁辐射设备(设施)使用单位统一发放《 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表》 ,督促其根据具体要求,如实认真填写国家环保总局统一制定的《 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表》。对于通讯、电力等拥有大量电磁辐射设备(设施)单位的申报登记工作,要求其使用国家环保总局统一制定的(EXCEL )电子表,并提交有关资料。
3 、各县(市、区)要从申报的手续是否完备、数据是否齐全及逻辑是否合理等方面审查申报登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料情况实地进行抽查、核实,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电磁辐射设备(设施)数据库管理系统软件。
4 、市申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抽查、指导。市申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县(市、区)申报登记工作的抽查和指导,保证申报登记工作的质量。
(三)申报登记核查总结阶段(2007 年12 月至2008 年2 月)
1、查漏补缺。各县(市、区)要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电磁辐射设备(设施)使用单位进行排查,对漏报的单位,要进行申报;对已申报的单位核实数量,进行补缺。
2 、汇总上报数据。各县(市、区)要将申报登记工作汇总分析,上报市申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汇总建档。对全市申报内容和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建立文本档案和数据库,确定全市重点电磁辐射设备(设施)和监控目标,建立电磁辐射设备(设施)信息管理系统。
4、提出申报登记工作报告和申报登记成果,报送省环保局验收。
5、总结、表彰。
(四)纳入排污申报登记体系阶段(2008 年10 月至2008年12 月)
各县(市、区)环保局(办)根据申报登记的结果,将申报登记工作纳入排污申报登记体系。
七、电磁辐射申报登记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申报登记工作是辐射环境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保护公众、规范建设项目、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申报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二)抽调精兵,保证质量。各县(市、区)要把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强的同志选配到此项工作中来,确保时间、确保质量。
(三)保障经费,提供器材。各县(市、区)要保障该项工作开展的经费,拨出专项经费购置必要的申报登记器材。
(四)工作任务和目标。每个电磁辐射设备(设施)使用单位都要填写《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表》 ,录入“电磁辐射设备(设施)数据库管理系统软件”;完善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制度,加强对电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