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政办〔2007〕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安阳市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方案
根据省环保局《关于印发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07〕18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以下简称申报登记工作)是为了了解各类电磁辐射设备(设施)及应用单位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健全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管理数据库,为提高环保部门的监管能力和科学决策水平提供依据。做好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准确了解电磁环境状况,有利于正确判断电磁辐射环境形势,科学制定电磁辐射环保政策和规划;有利于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促进电磁能利用的健康发展。
二、法律依据
(一)《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 - 88)第3.2 “凡其功率超过3.1 所列豁免水平的一切电磁辐射体的所有者,必须向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并接受监督”。
(二)《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保局令第18 号)第
十一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建设或者使用《 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中所列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者设备,必须在建设项目申请立项前或者在购置设备前,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第十四条“在办法施行前,已建成或在建的尚未履行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者已购置但尚未履行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的电磁辐射设备,凡列入《 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中的,都必须补办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
三、组织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