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劳社工[2007]11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工伤康复中心、各相关单位: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精神,制定了《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七日
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规范工伤康复行为,建立健全现代工伤保险制度,促进工伤康复事业发展,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工伤康复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指导、协调、监督,以及对工伤康复费用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南京市工伤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工保中心”)组织工伤康复标准的制定,负责工伤康复对象的审核、工伤康复费用的核拨、结算及相关业务管理。
第四条 南京市工伤康复中心(以下简称“康复中心”)负责对工伤康复对象的确认及工伤康复工作。
第五条 康复对象是指因工伤(含职业病)致残或造成身体伤害、功能障碍等,在医疗机构治疗过程中或伤病情相对稳定后,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而进行康复治疗的工伤职工。
第六条 由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南京市工伤康复中心组建市工伤康复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工伤康复的日常管理和对康复对象的康复政策咨询、宣传工作,办公室设在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七条 由南京市工伤康复中心组建市工伤康复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工伤康复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第八条 康复对象的确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