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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办法

  (二)配备专业的安全检查人员;

  (三)配备安全有效的安全检查仪器和设备;

  (四)划定安全检查通道和区域,设置相应标识,对安全检查区域实行封闭管理;

  (五)为乘坐轮椅、安装假肢或者体内植入医疗器械等有特殊情况的人员,设置专门的安全检查通道和场所;

  (六)接受公安机关现场工作人员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可以自行实施安全检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安全检查。

  大型活动主办者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安全检查的,应当与其签订安全检查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七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安全检查方案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大型活动场所提供者应当根据安全检查方案,提供必要的安全检查场所和通道,在安全检查区域按规定设置图像信息采集系统并保存图像资料。

  第九条 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入大型活动场所:

  (一)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质;

  (二)枪支、弹药、匕首等管制器具;

  (三)毒品、淫秽等违禁物品;

  (四)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安全或者可能影响大型活动秩序的其他物品。
  第十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对携带物品有限制性要求的,应当在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向公安机关备案,在售(发)票时向社会公告,并在入场票证上注明。

  未向公安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告的物品,大型活动主办者和安全检查人员不得限制受检查人携带。

  大型活动主办者已经向公安机关备案并公告限制携带的物品,不得在大型活动场所内销售。

  第十一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就近设置物品寄存处,方便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临时寄存物品。

  第十二条 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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