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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部门统计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各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执行本部门综合统计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统计法规、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的实施;

  (二)制定本部门的统计信息化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组织指导本部门及其行业管理职能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队伍和统计基础工作建设;

  (三)制定本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管理本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建立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负责向省统计局报送需审批或备案的本部门新建、修改和拟继续执行的统计调查项目;

  (四)制定本部门的统计资料管理办法,管理本部门的统计资料,负责向省统计局和所在地统计部门报送本部门的统计资料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七条 部门统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统计工作。各部门应保证统计专业干部队伍稳定。

  第八条 各部门应有计划地对统计人员进行统计知识、计算机知识、统计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知识的培训,按规定参加普法学习和统计专业培训,保证每位统计人员参加必要的短期脱产专业培训,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章 部门统计调查

  第九条 部门建立和修改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统计调查项目,须报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调查范围涉及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须报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须报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制定统计调查计划,必须同时制定相应的统计调查方案或统计报表制度,报省统计局审批或备案。

  凡未经统计机构审批或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方案和统计报表制度,不得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部门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和协调部门内部统计调查项目,部门内其它职能机构拟订的统计调查项目,须经本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审核协调后,报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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