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部门统计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青统字〔2006〕67号)
《
统计法》有关规定,制定了《青海省部门统计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经青海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青海省部门统计工作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部门统计工作,逐步实现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充分发挥部门统计在多层次决策和管理中的信息、咨询与监督的整体功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
青海省统计工作管理条例》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5〕134号)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法院、检察院、中央驻青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把统计工作的发展纳入部门事业发展规划,将统计工作经费作为专项列入部门经费计划,逐步实现统计工作的规范化。
各部门应根据行业管理职能,组织指导全行业的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
第四条 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统计业务工作接受政府统计机构的协调管理。
部门统计在完成上级业务部门统计任务的同时,应承担地方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驻地方调查队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第二章 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五条 各部门应根据统计工作情况,设置综合统计机构,或在相应的业务机构内设置统计岗位,配备专(兼)职统计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履行《
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