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加强对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公布本地区的基本统计资料,并定期发布统计公报。其他部门公开发布本系统的统计资料,应当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有关资料一致。地方统计数据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各级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涉及的统计数据,应以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的数据为准。宣传、新闻和出版等单位需要发表尚未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全市性的,必须经市统计主管部门核准;地区性的,必须经本辖区统计主管部门核准。所发表的统计资料应当注明提供单位。对外发布或者提供统计资料,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的规定。
三、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努力提高政府统计整体效能
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制定方针政策和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信息来源。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建立政府统计内部有效的管理及协作机制,努力提高政府统计整体效能,已成为当前政府统计体系建设必须解决的问题。
1、明确部门统计职能。部门统计具有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制订本部门统计调查计划和方案,组织指导本部门及管辖系统内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队伍和统计基础建设;依法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提供本部门包括国民经济核算、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等基本资料;管理本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和统计资料,对本部门执行政策和计划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与监督,贯彻并督查统计法规的实施等职能。
2、规范部门统计。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7〕38号)文件精神,从满足政府管理和全市国民经济核算的要求出发,改进和健全本部门的统计调查体系。要在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精简、效能、互补的原则,规范调查范围,制定科学的统计调查制度和实施方案。在建立和修改部门统计制度时,要严格执行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制度。部门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要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部门领导要承担行政领导责任。部门统计数据中有关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数据,应按照规定在部门汇总后由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审定。
为整合统计资源,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及统计数据交换平台和综合数据库。各部门要按照制度要求,及时、准确地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实现部门之间、部门与政府统计主管部门之间资料共享,提高政府统计的整体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3、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领导。各政府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中央驻安单位以及其他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管理职能和应承担的统计工作任务,切实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及所属机构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积极支持政府统计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依法设立统计机构,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和主管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