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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充实基层统计力量加强基层统计工作的意见》(安政办〔2005〕43号)文件要求,为本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增加编制,并按照编制落实统计专业或财经、数学专业的人员到位。
  2、各县(市、区)要加强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社区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乡镇(街道办事处)认真贯彻落实安政办〔2005〕43号文件精神,人口在4万人以上的乡镇,调剂配备专职统计人员3-4人;人口在4万人以下的乡镇调剂配备专职统计人员2-3人。街道办事处参照上述做法,酌情配备。并为统计人员配齐相应的办公用房、办公桌椅、微机、打印机、档案柜等必备的办公设备,确保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针对社区统计工作薄弱的状况,要从人员、经费、交通通讯工具、数据处理设备等方面给予支持,参照对待计生、纪检、信访、政法等部门的做法,认真落实社区统计人员的待遇,确保社区能够圆满完成上级交付的各项统计工作任务。
  3、企、事业单位要根据统计工作和经营管理需要,设立相应的统计机构。联网直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专门的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大中型联网直报企业,要具备联网直报条件,确保联网直报的顺利完成。中小型企业也要根据工作需要,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配备统计必需的微机等设备。
  4、各级政府要为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提供充足的办公经费和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并提供与统计数据处理相匹配的信息处理设备,确保各级统计工作正常运转。同时,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各项普查、大型调查所需经费,不能因经费不到位而影响统计数据质量和普查工作的开展。
  5、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步伐。2007年底,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配备统计专用微机,并实现与县级以上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联网,提高统计信息化水平。
  6、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各级政府和监察、法制部门要大力支持统计主管部门开展经常性的统计执法检查活动。
  7、各级政府要支持统计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领导、管理、协调和监督职责。各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要按照统管而不包揽的原则,与政府其他部门建立起整体、协力、互补、共享的统计工作运行机制,加强相互间的协作与配合。
  8、加强对基层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工作的管理。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根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第10号令)规定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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