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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7年自治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7年自治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新政发〔2007〕9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7年,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把实施城乡抗震安居工程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认真组织,真抓实干,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新建和加固抗震安居房44.3万户,超额完成了41万户建设任务,有192万人搬进新居。实施城乡抗震安居工程,改善了乡村面貌和贫困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中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促进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在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建设中成绩显著的喀什地区等15个地州市、泽普县等78个县(市)和牟春等200名先进工作者予以表彰。对受表彰的地州市、县(市),由自治区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采取“以奖代补”形式予以奖励。各地也应配套部分资金,用于先进单位奖励。奖励资金要专项用于困难群众的建房补助,不得挪作他用。
  城乡抗震安居工程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发扬成绩,再创佳绩。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第十七次代表大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2号)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个主题,进一步振奋精神,团结带领各族干部群众,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再接再厉,更加扎实地做好工作,确保2008年35万户建设任务的完成,让更多的群众住上安全房、放心房,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和谐新疆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1.2007年度自治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先进单位名单
  2.2007年度自治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先进县(市)名单
  3.自治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先进个人名单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1:
  2007年度自治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先进单位名单

  一、先进地、州、市
  1.喀什地区
  2.和田地区
  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4.阿克苏地区
  5.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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