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账户管理,规范金融业务委托
管理部与当地承办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一律由管理中心与本地受委托商业银行(二级分行)统一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合同(委托协议),管理部和相对应的委托银行必须执行该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中应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对不符合住房公积金使用方向和资金流向的,银行一律不得支付,未按委托合同内容执行的,造成资金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管理中心应按规定在管理部所在地的委托商业银行开设统一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在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账户下设立二级账户。管理部应在规定的账户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处理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和运作资金,以及与受委托银行进行资金结算等业务。管理部不单独设贷款风险准备金科目核算,风险准备金应由管理中心统一管理。未经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设立其他的账户。
五、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建立轮岗交流制度
管理中心要根据管理部业务发展和管理情况,合理配备人员,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各岗位工作内容、责任范围和管理权限,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同时结合岗位设置情况,建立各岗位之间业务权责分明、相互配合、相互约束监督的管理机制,对不相容的岗位和工作内容,实行分离、交叉管理。对住房公积金业务较大,管理人员较少的地方,可适当增加聘用人员,保证关键岗位的业务受理和审批,能够分离或者交叉管理。管理部的关键岗位人员要建立轮岗交流制度,尽快让管理人员全面熟悉、掌握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管理部负责人之间交流,以及管理部负责人与管理中心有关人员的交流工作。
六、建立内控监督制度,强化内部风险管理
管理中心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审计制度,建立对管理部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以及资金运作检查制度,全面、准确掌握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和程序的规范性、资料档案的完整性。管理中心要严格审查管理部的账户设置和管理以及资金流向,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基础上,每年都要对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内部审计检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审计。审计检查的结果,应作为对管理部业务授权范围调整,负责人的绩效、任职情况考核,以及有关人员轮岗、交流的重要依据。同时,要结合检查和审计,定期与不定期对重要岗位、敏感环节的业务进行稽核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确保住房公积金运作规范和资金安全。
七、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规范增值收益使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