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不全,或超过保质期的定型包装食品;
4无《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第四章 加工过程的卫生
第十五条 食品卫生监督员、食品药品协管员、承办厨师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感观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第十六条 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应分类清洗,清洗后使用流动水进行冲洗。
第十七条 需加热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成品应与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
第十八条 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热食品应当冷却后再冷藏。
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第十九条 对宴席供餐食物每种冷藏留样48小时,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在清洗消毒后的容器内,每个品种留样不得少于100克。
第二十条 餐、饮具使用前后必须采用专用洗涤剂洗净,流动水冲洗和高温消毒;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用产品卫生要求和标准。
第五章 厨师卫生要求
第二十一条 厨师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每年至少进行健康检查1次。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厨师应定期参加卫生监督部门组织的培训,掌握相关食品卫生要求和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并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上述两条产生的费用,由厨师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
第二十三条 厨师个人卫生要求
(一)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持证上岗;
(二)工作前和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用流动清水洗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