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加工场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仓贮区域等。
第八条 用于加工的场所预先进行环境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孳生条件。
第九条 宴席厨房应设于固定用房内或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的场所,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有冷冻冷藏、清洗水池和餐具保洁设施等。
第十条 食品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等可在临时搭建的简易棚进行,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硬化,四周设围墙。
第十一条 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二条 承办厨师自备餐具在存放、运输过程中应保持洁净。
第十三条 宴席用水应符合《国家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不得直接使用河水和未经检验的井水。
第三章 食品的采购和贮存
第十四条 食品卫生监督员、食品药品协管员应对家庭宴席承办人采购、贮存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
(一)采购食品应从有《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购买,肉类食品应经过动物检疫合格。应索取可溯源的有效票据证明,并建立登记台帐。
(二)采购食品应查看食品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合格证等标识,合格后方可采购。
(三)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
(四)受加工条件限制,农村家庭集体聚餐不得使用生或半生海水产品(冷盘)。
(五)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1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
2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