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法规、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
价格法》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水利工程水费是供水经营者从事供水生产取得的经营收入,其使用和管理,按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除农民受益的农田排涝工程外,受益范围明确的水利排涝工程,根据《福建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成本、费用按有关规定补偿,补偿不足的部分,管理单位可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排水费。收费标准由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的核价原则和办法按略低于供水价格的原则核定。
供排兼用的水利工程排水费应单独核定标准,与供水水费分别计收。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物价局会同福建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附件
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办法
一、供水水价构成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具体公式如下:
┌──────────┬───────────────────┬──────────┐
│供水水价= │成本+费用+利润+税金 │ │
│ ├───────────────────┤ │
│ │供水量 │ │
└──────────┴───────────────────┴──────────┘
计价公式中各项内容的计算或核定方法如下。
(一)供水成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