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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发布《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
  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他直接支出及固定资产折旧费、维修养护费、水资源费等合理制造费用。
  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税金是指供水经营者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该缴纳并可计入水价的税金。
  利润是指供水经营者从事正常供水生产经营获得的合理收益,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第七条 同一供水区域内,工程状况、地理环境和水资源条件相近的水利工程,应积极创造条件按区域统一核定供水价格。
  第八条 水利工程的资产和成本、费用,应在各类供水、防洪等各项用途中合理分摊、分类补偿。水利工程供水所分摊的成本、费用由供水价格补偿。防洪、排涝等公益性的成本费用不计入供水价格。具体分摊和核算办法,按《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办法》(见附件)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利用贷款、债券建设的水利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应使供水经营者在经营期内具备补偿成本、费用和偿还贷款、债券本息的能力并获得合理的利润。经营期是指供水工程的经济寿命周期,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加权平均确定。
  第十条 根据国家经济政策以及用水户的承受能力,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定价。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用水和水产养殖用水;非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工业、自来水厂、水力发电和其它用水。
  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暂时无法实现保本的,应逐步达到保本水平。根据《福建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国有水管单位农业供水的成本、费用按规定渠道进行补偿,补偿不足的,不足部分可以计收农业水费。
  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按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利润率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2-3个百分点确定。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供水用于水力发电并在发电后用于其它兴利目的的,发电用水和其它兴利用水应按照合理的比例共同分摊水利工程供水成本费用,具体分摊比例由具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水利工程供水用于水力发电,原则上按该水利工程供水量或按水电站由于该水利工程供水而产生的上网电量(以下简称增发电量)分摊水利工程发电供水成本费用。对利用同一水利工程供水发电的梯级水电站,原则上按该水利工程对全流域各级水电站的供水总量或按全流域各级水电站的增发总电量共同分摊水利工程发电供水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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