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发布《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价商〔2007〕408号 2007年11月5日)
各市、县(区)物价局、水利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第4号令发布的《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在对《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试行)》(闽价[1999]公字198号、闽水电[1999]财325号)进行修订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试行)》(闽价[1999]公字198号、闽水电[1999]财325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维护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水利部联合制定的《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境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原则,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按供需双方供水协议建设的以及由用水户协会组织管理的民办民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经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二章 水价核定原则及办法
第五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结合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的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我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调控目标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