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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安政办〔2007〕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事故调查处理原则
  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使“四不放过”原则真正落到实处。
  二、事故调查组人员组成
  事故调查组的人员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由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员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指定调查组成员担任。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人员应在组长的领导下,互相配合,尽职尽责,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效率。
  三、事故调查处理分工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以下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一)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将调查处理情况报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也可以授权或委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中央、省属驻安企业及市属重点企业发生的一般事故,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责任单位及事故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复。
  (三)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责任单位及事故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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