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考评奖惩
第十七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社区计生管理员岗位工作目标和考评奖惩办法,经常督促、检查、指导。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按季度对社区计生管理员工作进行业务评估,年终对每季度评估情况进行汇总,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进行综合评定,并将每年评定情况报区人口计生委备案。
第十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人口计生部门要重视优秀社区计生管理员的评选表彰工作。街道办事处根据社区计生管理员业务评估情况向区人口计生委推荐优秀社区计生管理员建议人员名单;区人口计生委每年开展一次表彰优秀社区计生管理员活动;市人口计生委每年要评选出“十佳”社区计生管理员并进行表彰。
第二十条 对年度受表彰的优秀社区计生管理员,要采取一定的形式给予奖励和宣传。
第二十一条 对年度考评不称职的社区计生管理员给予警告,限期整改,下年度仍达不到称职的予以解聘;对年度考评基本称职的社区计生管理员戒免谈话,限期整改,下年度仍达不到称职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解聘。
第八章 待遇保障
第二十二条 社区计生管理员纳入社区干部管理渠道,享受社区副主任同期同等待遇。
第二十三条 社区计生管理员在岗期间应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休假期间的待遇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落实。
第二十四条 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分摊,保障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经费划拨由市、区民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实际人数审核后,报财政部门予以拨付。
第九章 分流辞退
第二十六条 社区计生管理员因变换工作岗位不便继续担任社区计生管理员职务的、超过续聘年龄的、本人自愿提出辞职申请的、违法违纪不适合继续担任社区计生管理员职务的,应及时办理解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