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遵循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原则上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单个工程逐一核定;同一区域内,工程状况、地理环境和水资源条件相近的水利工程,其供水价格也可以按区域统一核定。
第二章 供水价格分类及构成
第六条 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定价,根据用户的不同性质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工业用水价格、水力发电用水价格、自来水厂用水价格。
第七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对于利用贷款建设的水利工程,其生产性投资的还本付息额在价格构成中单列。
(一)计入水价的供水成本和费用,应区别水利工程的性质,实行分类补偿。其分摊和核算原则按
财政部颁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及《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暂行)([94]财农第397号)的规定执行。
1、供水成本:指水利工程正常供水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它直接支出和制造费用(含折旧费)。
2、费用:指水利工程经营单位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而发生的有关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和财务费用。
(二)计入水价的税金指按国家及省规定应缴纳的销售税金及其附加(实行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按实际税赋计价)。
(三)计入水价的利润指水利工程经营单位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高精尖获得的合收益,利润按净资产利润率分类核定。计入水价的成本付息额指按每年等均偿还工程生产性投资贷款本息计算的年度还本付息额减去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还贷后应计入水价的部分。
第三章 供水价格的制定
第八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根据用户性质,按照农业用水价格低于其它用水价格,水资源丰富地区用水价格低于资源紧缺地区用水价格的原则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