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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水利水电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发布<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1日)废止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水利水电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价〔1999〕公字198号、闽水电〔1999〕财325号)


各地(市)、县(区)物委(物价局)、水利水电局:
  省物委、省水利水电厅1996年联合下发的《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水费管理办法》,对于完善水利工程水费的管理,发挥水利工程的经济效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贯彻执行国家《水利产业政策》,省物委、省水利水电厅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委、省水利水电厅。
  本办法发布的同时,原省物委、省水利水电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水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1996〕公字362号、闽水电〔1996〕管880号)宣布废止。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供水工程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维护水利工程供水经营管理单位和用户合法权益,推进水利产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颁发的《水利产业政策》及《福建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境内按《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产业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5号)规定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是指水利工程经营单位将地表水和地下水通过拦、蓄、引、提等工程设施向用户提供的生产、生活及其它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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