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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行为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行为的通知
(闽价房〔2007〕413号 2007年11月12日)


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促进我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国家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6]20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商品住房,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根据商品住房的建设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依法自主制定。
  二、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等。住房开发建设的成本和费用支出应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对属购买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建设配套费用,包括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属房屋配套性质的建设费用,应包含在住房销售价格中,不得向购买人另行收取。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或收取定金,有约定销售价格的,应当按认购书约定的销售价格执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商品住房必须兑现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价格承诺。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相互串通合谋涨价,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信息,哄抬价格;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购买商品住房。
  四、商品住房交易及产权转移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在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在售房的场所向购房人明示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缴费主体,凡属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承担的,不得转嫁给购房者。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代收代付的收费项目,应当由购房人自愿选择,并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其中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必须严格按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执行。
  五、商品住房销售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销售商品住房前应当向购房人明示所售商品住房单元的楼层、房号、户型、朝向、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面积、销售单价、总售价、销售方式、价款的确定方式和商品住房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等。商品住房交易中有关明码标价的具体规定及明码标价表(牌、书)样式,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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