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基金--奖贷基金
1.本科目核算学生奖贷学金的增加和减少。
2.各类资金增加时,计入本科目的贷方;按用途使用各类基金时,计入本科目借方。
3.本科目根据奖贷学金的来源设置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4.本科目年末余额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财政补助收入--济困助学专项
1.本科目核算国家和地方财政按规定比例拨付的国家助学金以及其他资助拨款。
2.本科目设置二个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3.收到上述收入,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教育事业支出--助学金”,贷记“专用基金--奖贷基金--国家助学金”。
4.年终,本科目贷方发生额为本年度收到财政补贴的济困助学资金总额。
教育事业经费拨款--教育厅济困助学专项
1.本科目核算教育厅拨付的济困助学专项拨款。
2.本科目设置二个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3.收到上述拨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教育事业支出--助学金”,贷记“专用基金--奖贷基金--国家助学金”。
4.年终,本科目贷方发生额为本年度收到教育厅拨付的济困助学资金总额。
教育事业收入--学费
1.本科目核算学校上缴财政的学费收入的返还。
2.学校确认学费事业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教育事业收入--学费”。同时计提5%济困助学金,借记“教育事业支出--奖助学金”,贷记“专用基金--奖贷基金”。
3.年终,本科目贷方发生额为本年度学校的学费收入总金额。
其他收入--捐助收入--济困助学捐赠
1.本科目核算用于济困助学的一次性社会捐赠收入和留本基金的利息等投资收入。
2.收到济困助学捐赠留本基金的利息收入和一次性社会捐赠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捐赠收入--济困助学捐赠”科目。确认上述收入的同时,借记“教育事业支出--奖助学金--济困助学捐赠支出”,贷记“专用基金--奖贷基金--济困助学捐赠”。
3.年终,本科目贷方发生额为本年度收到的济困助学捐赠资金总额。
教育事业支出--奖助学金
1.本科目核算济困助学资金的转出。在确认各项济困助学资金收入的同时,通过本科目把资金转入“专用基金--奖贷基金”账户进行核算。
2.本科目按资金用途设置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3.年终,本科目借方发生额为本年度发生的济困助学资金总额。
三、会计核算说明
1.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包括为:国家助学金、国家贫困生补助、勤工助学、减免学费、学校奖助学金、社会奖助学金等,资助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学校事业收入计提、社会捐赠。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简称济困助学资金,因此在会计核算中设置相关明细科目时,称作“济困助学金”。
3.收到各类济困助学资金,在确认收入的同时,做支出分录,把资金转入“专用基金”账户。例如,收到财政拨付的国家助学金,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财政补助收入--济困助学专项--国家助学金”;同时,借记“教育事业支出--奖助学金--国家助学金支出”,贷记“专用基金--奖贷基金--国家助学金”。
4.济困助学资金的增加和减少通过“专用基金--奖贷基金”账户核算。济困助学资金增加记贷方,减少记借方。本帐户的余额为济困助学资金的结余。年末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济困助学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资金的用途使用,通过各个明细科目反映。
5.按照规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从事业收入(不含科研收入和住宿费)中提取5%的济困助学经费,用于学生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医疗保险缴费、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6.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学校应在计提5%学校济困助学金的同时,按在校学生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计提资助工作经费(从学校按事业收入5%计提的济困助学金中支出),工作经费的管理由各学校自行制定具体办法。
四、会计帐务处理举例
中等职业学校主要会计业务分录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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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业务 │ 会计分录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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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资助资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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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到中央和地方财政拨付│例:收到财政拨付的国家助学金 │ │
│的国家助学金 │借:银行存款 │ │
│ │贷:财政补助收入--济困助学专项--国家助学金 │ │
│ │借:教育事业支出--奖助学金--国家助学金 │ │
│ │ 贷:专用基金--奖贷基金--国家助学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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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到教育厅拨付的济困助│借:银行存款 │ │
│学专项拨款 │贷:教育事业经费拨款--教育厅济困助学专项-- │ │
│ │国家助学金(或贫困生补助) │ │
│ │借:教育事业支出--奖助学金--国家助学金(或 │ │
│ │贫困生补助) │ │
│ │ 贷:专用基金--奖贷基金--国家助学金(或贫 │ │
│ │困生补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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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学校事业收入一定比例│例:从学费收入中计提为例 │ │
│计提济困助学资金 │收到学费 │ │
│ │借:银行存款 │ │
│ │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 │ │
│ │ │ │
│ │上缴财政专户 │ │
│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 │ │
│ │ 贷:银行存款 │ │
│ │ │ │
│ │财政返还上述款项 │ │
│ │借:银行存款 │ │
│ │ 贷:教育事业收入--学费 │ │
│ │同时计提5%济困助学资金 │ │
│ │借:教育事业支出--奖助学金--计提济困助学金 │ │
│ │ 贷:专用基金--奖贷基金--计提济困助学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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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会捐赠 │收到一次性资助捐款 │ │
│ │借:现金(银行存款) │ │
│ │ 贷:其它收入--捐赠收入--济困助学捐赠 │ │
│ │借:教育事业支出--奖助学金--济困助学捐赠金 │ │
│ │ 贷:专用基金--奖贷基金--济困助学捐赠金 │ │
│ │ │ │
│ │收到捐赠的留本基金 │ │
│ │借:现金(银行存款) │ │
│ │ 贷: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济困助学金 │ │
│ │ │ │
│ │收到留本基金利息 │ │
│ │借:现金(银行存款) │ │
│ │贷:其它收入--捐赠收入--济困助学捐赠(利息 │ │
│ │收入) │ │
│ │借:教育事业支出--奖助学金--济困助学捐赠金 │ │
│ │ 贷:专用基金--奖贷基金--济困助学捐赠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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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资助资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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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支出国家助学金 │支出国家助学金 │ │
│ │借:专用基金--奖贷基金--国家助学金 │ │
│ │ 贷:银行存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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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支出学校奖学金、学校助│借:专用基金--奖贷基金--计提济困助学金-- │ │
│学金、勤工助学金、其他支出│学校奖学金(勤工助学等) │ │
│ │ 专用基金--奖贷基金--济困助学捐赠金-- │ │
│ │学校奖学金(勤工助学等) │ │
│ │贷:银行存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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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计提与使用济困助学工作│计提(同时将资金转入银行基本户): │ │
│经费 │借:专用基金--奖贷基金--计提济困助学金-- │ │
│ │工作经费 │ │
│ │贷:代管款项-济困助学工作经费 │ │
│ │ │ │
│ │使用: │ │
│ │借:代管款项-济困助学工作经费 │ │
│ │贷:银行存款(现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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