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接受社会捐赠款的留本基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贫困生资助留本基金产生的利息等投资收入及直接用于贫困生资助的社会捐款金,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收入--捐赠收入--济困助学捐赠”;同时借记“教育事业支出--奖助学金--济困助学捐赠支出”,贷记“专用基金--奖贷基金--济困助学捐赠金”。
3.本科目贷方余额为社会捐赠资助资金的本金。
专用基金--奖贷基金
1. 本科目核算学生奖贷学金的增加和减少。
2. 各类资金增加时,计入本科目的贷方;按用途使用各类基金时,计入本科目借方。
3. 本科目根据奖贷学金的来源设置以下六个三级明细科目:
(1)国家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
(3)国家助学金
(4)国家助学贷款
(5)计提济困助学金 本科目核算按照规定比例从学校事业收入中扣除科研收入和住宿费后计提的济困助学金的收支。支出时,按用途设四级明细科目核算。
(6)济困助学捐赠资金 本科目核算社会捐赠奖贷资金的收支。支出时,按用途设四级明细科目核算。
(7)其他资金 本科目核算除以上六类外的其他奖贷金的收支。支出时,按用途设四级明细科目核算。
4. 本科目年末余额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教育事业经费拨款--济困助学专项
1.本科目核算财政按规定比例拨付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2.本科目设置以下四个明细科目:
(1) 国家奖学金。
(2) 国家励志奖学金。
(3) 国家助学金。
(4) 其他资助拨款。除以上三项外的中央和地方资助贫困生的财政拨款。
3.收到上述收入,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教育事业支出--奖助学金”,贷记“专用基金--奖贷基金”。
4.年终,本科目贷方发生额为本年度收到财政补贴的济困助学资金总额。
教育事业收入
1.本科目核算学校收到的各类事业收入。
2.确认学校事业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教育事业收入”。确认上述收入的同时,扣除上交举办方的无形资产占用费、科研收入和住宿费后,按6%计提济困助学金,借记“教育事业支出--奖助学金--计提济困助学金”,贷记“专用基金--奖贷基金--计提济困助学金”。
3.年终,本科目贷方发生额为本年度学校的事业收入总金额。
其他收入--捐助收入--济困助学捐赠
1.本科目核算用于济困助学的一次性社会捐赠收入和留本基金的利息等投资收入。
2.收到济困助学捐赠留本基金的利息收入和一次性社会捐赠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捐赠收入--济困助学捐赠”科目。确认上述收入的同时,借记“教育事业支出--奖助学金--济困助学捐赠支出”,贷记“专用基金--奖贷基金--济困助学捐赠金”。
3.年终,本科目贷方发生额为本年度收到的济困助学捐赠资金总额。
教育事业支出--奖助学金
1.本科目核算济困助学资金的转出。在确认各项济困助学资金收入的同时,通过本科目把资金转入“专用基金--奖贷基金”账户进行核算。
2.本科目按资金用途设置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3.年终,本科目借方发生额为本年度发生的济困助学资金总额。
三、会计核算说明
1.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包括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减免学费、学校奖助学金、社会奖助学金、困难补助等,资助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学校事业收入计提、银行贷款、社会捐赠。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简称济困助学资金,因此在会计核算中设置相关明细科目时,称作“济困助学金”。
3.收到各类济困助学资金,在确认收入的同时,做支出分录,把资金转入“专用基金”账户。例如,收到国家奖学金,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教育事业经费拨款--济困助学专项--国家奖学金”;同时作支出,借记“教育事业支出--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支出”,贷记“专用基金--学生奖贷金--国家奖学金”。
4.济困助学资金的增加和减少通过“专用基金--学生奖贷金”账户核算。济困助学资金增加记贷方,减少记借方。本帐户的余额为济困助学资金的结余。年末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济困助学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资金的用途使用,通过各个明细科目反映。
5.按照规定,独立学院应先从事业收入中扣除上交举办方资金后,再扣除科研收入、住宿费和上缴校本部收入,结余部分按照6%的比例提取济困助学资金,用于学生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医疗保险缴费、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6.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学校应按在校学生每人每年3元的标准计提资助工作经费(从学校按事业收入6%计提的济困助学金中支出),工作经费的管理由各学校自行制定具体办法。
四、会计帐务处理举例
独立学院主要会计业务分录举例
┌─────────────┬───────────────────────┬──┐
│ 会计业务 │ 会计分录 │备注│
├─────────────┼───────────────────────┼──┤
│收到资助资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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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到中央和地方财政济困│例:收到财政拨付的国家奖学金 │ │
│助学资金 │借:银行存款 │ │
│ │贷:教育事业经费拨款--济困助学专项--国家奖 │ │
│ │学金 │ │
│ │借:教育事业支出--助学金--国家奖学金 │ │
│ │ 贷:专用基金--学生奖贷金--国家奖学金 │ │
├─────────────┼───────────────────────┼──┤
│二、按事业收入一定比例计提│例:从事业收入中计提 │ │
│贫困生资助资金 │例:收到学费 │ │
│ │借:银行存款 │ │
│ │ 贷:教育事业收入--学费 │ │
│ │借:教育事业支出--奖助学金--计提济困助学金 │ │
│ │ 贷:专用基金--奖贷基金--计提济困助学金 │ │
├─────────────┼───────────────────────┼──┤
│三、社会捐赠 │收到一次性资助捐款 │ │
│ │借:现金(银行存款) │ │
│ │贷:其它收入--捐赠收入--济困助学捐赠 │ │
│ │借:教育事业支出--奖助学金--济困助学捐赠金 │ │
│ │ 贷:专用基金--奖贷基金--济困助学捐赠金 │ │
│ │收到捐赠的留本基金 │ │
│ │借:现金(银行存款) │ │
│ │ 贷: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济困助学金 │ │
│ │ │ │
│ │收到留本基金利息 │ │
│ │借:现金(银行存款) │ │
│ │贷:其它收入--捐赠收入--济困助学捐赠(利息 │ │
│ │收入) │ │
│ │借:教育事业支出--奖助学金--济困助学捐赠金 │ │
│ │贷:专用基金--奖贷基金--济困助学捐赠金 │ │
├─────────────┼───────────────────────┼──┤
│四、国家助学贷款抵缴学费 │收到抵缴学费的助学贷款 │ │
│ │借:银行存款 │ │
│ │ 贷:教育事业收入-学费 │ │
│ │年终一并根据教育事业收入计提济困助学资金 │ │
├─────────────┼───────────────────────┼──┤
│使用资助资金 │ │ │
├─────────────┼───────────────────────┼──┤
│五、支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支出国家奖学金 │ │
│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借:专用基金--学生奖贷金--国家奖学金 │ │
│ │ 贷:银行存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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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支出学校奖学金、学校助│借:专用基金--奖贷基金--计提济困助学金-- │ │
│学金、勤工助学金、其他支出│学校奖学金(勤工助学等) │ │
│ │ 专用基金--奖贷基金--济困助学捐赠金-- │ │
│ │学校奖学金(勤工助学等) │ │
│ │贷:银行存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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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计提与使用济困助学工作│计提(同时将资金转入银行基本户): │ │
│经费 │借:专用基金--奖贷基金--计提济困助学金-- │ │
│ │工作经费 │ │
│ │贷:代管款项-济困助学工作经费 │ │
│ │ │ │
│ │使用: │ │
│ │借:代管款项-济困助学工作经费 │ │
│ │贷:银行存款(现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