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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非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会计核算相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应缴财政专户款

  1. 本科目核算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按规定应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2. 实行预算外资金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办法的高等学校,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行预算外资金按比例缴入财政专户办法的高等学校,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的比例分别计算应缴财政专户数和核准直接留用数,贷记本科目和“教育事业收入”等科目。

  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缴入财政专户办法的高等学校,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先全额通过事业收入进行核算,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教育事业收入”等科目。定期结算出应缴财政专户资金结余时,按应缴财政专户数借记“教育事业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 将预算外资金缴入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 本科目贷方余额为高等学校应缴未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专用基金--留本基金

  1. 本科目核算学校接受用于贫困生资助的社会捐款,并规定学校只能使用捐赠款所产生的利息等投资收入进行资助,捐赠款就是留本基金。学校不能随意动用留本基金,只能用留本基金进行投资,并取得利息等投资收入,并按捐款人意愿使用留本基金的利息等投资收入。

  2. 接受社会捐赠款的留本基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获得贫困生资助留本基金产生的利息等投资收入及直接用于贫困生资助的社会捐款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收入--捐赠收入--济困助学捐赠”;同时借记“教育事业支出--奖助学金--济困助学捐赠支出”,贷记“专用基金--学生奖贷金--济困助学捐赠金”。

  3. 本科目贷方余额为社会捐赠资助资金的本金。

  专用基金--奖贷基金

  1. 本科目核算对学生的奖贷基金的增加和减少。

  2. 各类资金增加时,计入本科目的贷方;按用途使用各类基金时,计入本科目借方。

  3. 本科目根据奖贷学金的来源设置以下六个三级明细科目:

  (1)国家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

  (3)国家助学金

  (4)国家助学贷款

  (5)计提济困助学金:本科目核算按照规定比例从学校教育事业收入中扣除科研收入、住宿费(独立学院扣除上缴校本部收入)后按6%计提的济困助学金的收支。支出时,按用途设四级明细科目核算。

  (6)济困助学捐赠资金:本科目核算社会捐赠奖贷资金的收支。支出时,按用途设四级明细科目核算。

  (7)其他资金:本科目核算除以上六类外的其他奖贷金的收支。支出时,按用途设四级明细科目核算。

  4. 本科目年末余额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财政补助收入(教育厅所属院校使用)

  教育事业经费拨款(非教育厅所属院校使用)

  --济困助学专项

  1.本科目核算财政按规定比例拨付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2.本科目设置以下四个明细科目:

  (1) 国家奖学金。

  (2) 国家励志奖学金。

  (3) 国家助学金。

  (4) 其他资助拨款。除以上三项外的中央和地方资助贫困生的财政拨款。

  3.收到上述收入,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教育事业支出--对家庭及个人补助支出-奖助学金”,贷记“专用基金--奖贷基金”。

  4.年终,本科目贷方发生额为本年度收到财政补贴的济困助学资金总额。

  教育事业收入--学费

  1. 本科目核算学校上缴财政的学费收入的返还。

  2. 学校收到财政返还的学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教育事业收入--学费”。确认上述收入的同时计提济困助学金,借记“教育事业支出--对家庭及个人补助支出-奖助学金-计提济困助学金”,贷记“专用基金--奖贷基金--计提济困助学金”。

  3. 年终,本科目贷方发生额为本年度学校的学费收入总金额。

  其他收入--捐赠收入--济困助学捐赠

  1. 本科目核算用于济困助学的一次性社会捐赠收入和留本基金的利息等投资收入。

  2. 收到济困助学捐赠留本基金的利息等投资收入和一次性社会捐赠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捐赠收入--济困助学捐赠”科目。确认上述收入的同时,借记“教育事业支出--对家庭及个人补助支出--奖助学金--济困助学捐赠支出”,贷记“专用基金--奖贷基金--济困助学捐赠金”。

  3.年终,本科目贷方余额为本年度收到的济困助学捐赠资金总额。

  教育事业支出--对家庭及个人补助支出--奖助学金

  1.本科目核算济困助学资金的转出。在确认各项济困助学资金收入的同时,通过本科目把资金转入“专用基金--奖贷基金”相应三级账户进行核算。

  2.本科目按资金用途设置四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3.年终,本科目借方发生额为本年度发生的济困助学资金总额。

  三、会计核算说明

  1.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包括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减免学费、学校奖助学金、社会奖助学金、困难补助等,资助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学校事业收入计提、银行贷款、社会捐赠等。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简称济困助学资金,因此在会计核算中设置相关明细科目时,称作“济困助学金”。

  3.收到各类济困助学资金,在确认收入的同时,做支出分录,把资金转入“专用基金”账户。例如,收到国家奖学金,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经费拨款)--济困助学专项--国家奖学金”;同时作支出,借记“教育事业支出--对家庭及个人补助支出--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支出”,贷记“专用基金--学生奖贷金--国家奖学金”。

  4.济困助学资金的增加和减少通过“专用基金--奖贷基金”账户核算。济困助学资金增加记贷方,减少记借方。本帐户的余额为济困助学资金的结余。年末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济困助学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资金的用途使用,通过各个明细科目反映。

  5.按照规定,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从事业收入(不含科研收入和住宿费)中提取6%的经费作为济困助学金,用于学生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医疗保险缴费、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6.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学校应在计提6%学校济困助学金的同时,按在校学生每人每年3元的标准计提资助工作经费(从计提的6%学校济困助学金中支出)。工作经费的管理由各学校自行制定具体办法。

  四、会计帐务处理举例

  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主要会计业务分录举例

┌─────────────┬───────────────────────┬──┐
│     会计业务     │          会计分录          │备注│
├─────────────┼───────────────────────┼──┤
│收到资助资金       │                       │  │
├─────────────┼───────────────────────┼──┤
│一、收到中央和地方财政济困│例:收到财政拨付的国家奖学金         │  │
│助学资金         │借:银行存款                 │  │
│             │贷:财政补助收入(教育厅所属院校使用)    │  │
│             │教育事业经费拨款(非教育厅所属院校使用    │  │
│             │--济困助学专项--国家奖学金           │  │
│             │借:教育事业支出--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    │  │
│             │贷:专用基金--奖贷基金--国家奖学金      │  │
├─────────────┼───────────────────────┼──┤
│二、按学校事业收入一定比例│例:从学费收入中计提6%            │  │
│计提济困助学资金     │收到学费                   │  │
│             │借:银行存款                 │  │
│             │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学费           │  │
│             │                       │  │
│             │上缴财政专户                 │  │
│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学费            │  │
│             │ 贷:银行存款                 │  │
│             │                       │  │
│             │财政返还上述款项               │  │
│             │借:银行存款                 │  │
│             │ 贷:教育事业收入--学费            │  │
│             │借:教育事业支出-对家庭和个人补助-奖助学金   │  │
│             │--计提济困助学金               │  │
│             │ 贷:专用基金--奖贷基金--计提济困助学金    │  │
├─────────────┼───────────────────────┼──┤
│三、社会捐赠       │例:收到一次性资助捐款            │  │
│             │借:现金(银行存款)             │  │
│             │贷:其它收入--捐赠收入--济困助学捐赠     │  │
│             │借:教育事业支出-对家庭和个人补助-奖助学金  │  │
│             │--济困助学捐赠金               │  │
│             │ 贷:专用基金--奖贷基金--济困助学捐赠金    │  │
│             │                       │  │
│             │例:收到捐赠的留本基金            │  │
│             │借:现金(银行存款)             │  │
│             │ 贷: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济困助学金      │  │
│             │                       │  │
│             │例:收到留本基金利息             │  │
│             │借:现金(银行存款)             │  │
│             │贷:其它收入--捐赠收入--济困助学捐赠(利息  │  │
│             │收入)                    │  │
│             │借:教育事业支出-对家庭和个人补助-奖助学金  │  │
│             │--济困助学捐赠金               │  │
│             │贷:专用基金--奖贷基金--济困助学捐赠金    │  │
├─────────────┼───────────────────────┼──┤
│四、助学贷款抵缴学费   │例:收到银行转来的助学贷款          │  │
│             │借:银行存款                 │  │
│             │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学费           │  │
│             │                       │  │
│             │上缴财政                   │  │
│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学费            │  │
│             │贷:银行存款                 │  │
│             │                       │  │
│             │财政返还                   │  │
│             │借:银行存款                 │  │
│             │贷:教育事业收入-学费             │  │
│             │                       │  │
│             │同时计提6%济困助学金             │  │
│             │借:教育事业支出-对家庭和个人补助-奖助学金  │  │
│             │--计提济困助学金               │  │
│             │贷:专用基金--奖贷基金--计提济困助学金    │  │
├─────────────┼───────────────────────┼──┤
│使用资助资金       │                       │  │
├─────────────┼───────────────────────┼──┤
│五、发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例:发放国家奖学金              │  │
│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借:专用基金--奖贷基金--国家奖学金      │  │
│             │ 贷:银行存款                 │  │
├─────────────┼───────────────────────┼──┤
│六、发放学校奖学金、学校助│例:发放学校奖学金              │  │
│学金、勤工助学金、其他支出│借:专用基金--奖贷基金--计提济困助学金--   │  │
│             │学校奖学金(勤工助学等)           │  │
│             │贷:银行存款                 │  │
├─────────────┼───────────────────────┼──┤
│七、计提与使用济困助学工作│计提(同时将计提款项转入学校银行基本户):  │  │
│经费           │借:专用基金--奖贷基金--计提济困助学金--   │  │
│             │工作经费                   │  │
│             │贷:代管款项---济困助学工作经费        │  │
│             │使用:                    │  │
│             │借:代管款项---济困助学工作经费        │  │
│             │ 贷:银行存款(现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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