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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

  第七条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开展的行政处罚工作,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公安机关设立的城市管理公安派出机构应当协同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 集中行政处罚事项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住宅区除外)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各类建设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集体土地上和已建成住宅区的国有土地上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各类建设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城市主干道及两侧、广场、公园、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城市出入口等区域内违反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其他区域违反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十一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管辖权限对违反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十二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十三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城市养犬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十四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市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十五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城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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