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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价局对“关于向涉外单位加扰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收费标准的请示”的批复

大连市物价局对“关于向涉外单位加扰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收费标准的请示”的批复
(大价发[1996]51号)


市广播电视局:
  你局大广局字[1995]104号“关于向涉外单位加扰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收视维护费定为2元/终端.频道.月。
  二、接收外星频道的数量(即收节目套数)由接收单位自愿确定。
  三、终端的数量(即收排接待外宾的客房数量)由接收单位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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