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选配中层领导职务人员
(1)根据“三定”方案确定的内部机构正副处长职数限额,公布内设机构的职位职数、职位说明书和任职资格条件。
(2)广泛发扬民主。通过民主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产生预选对象。处长职务的推荐一般为机关现任的正副处级干部;副处长职务的推荐一般为机关现任的主任科员以上干部;个别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越级推荐和自荐。
(3)由局推行公务员制度工作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对预选对象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意测验,对拟任对象进行重点考察。
(4)由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拟任对象,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后,由局长任命(党务干部按有关程序办理)。除在竞争上岗中职务、职位均未变动者外,均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间,享受新任职务待遇。
第二,选配非领导职务人员
1、公布非领导职务职数及各级职务的任职资格条件,个人申报职务。
2、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民意测验,按规定的职数择优产生预选对象。
3、进行晋升考核。重点考核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
4、由党组讨论决定晋升人选,并按管理权限履行任命手续。
5、对现有的非领导职务人员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大连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暂行办法》的规定,实行平行过渡。
第三、确定非领导职务人员的职位
1、公布非领导职位说明书。
2、非领导职位,采取个人申报与处室领导选用相结合的双向选择方法,由个人根据职责任务及任职条件申报2-3个职位。处室领导提出本处室各职位人员选配意见。
3、由局推行公务员制度办公室汇总双向选择情况,报局党组研究确定人员定位意见。
4、未被选配需要分流的人员,按照《大连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分流暂行规定》执行。
人员选配工作结束后,填写《大连市国家公务员登记表》,经市人事部门审核后存入本人档案,并颁发公务员证书。
(三)总结验收阶段
根据《大连市政府机关推行公务员制度检查验收实施方案》的要求,对推行公务员制度的全过程进行认真的总结和自查,并接受市人事局的验收。
总结自查的标准是:
1、职位设置是否合理;
2、过渡考核是否做了全面、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3、人员选配是否贯彻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4、分流人员是否得到及时妥善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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