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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卫生局关于增设门诊诊疗费的通知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卫生局关于增设门诊诊疗费的通知
(大价发[1996]66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卫生局:
  根据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医疗机构医药费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改革精神,经研究决定,增设门诊诊疗费,其收费标准为:一级医院每人次0.5元,二级医院每人次1元,三级医院每人次1.5元。未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医疗单位暂不收诊疗费。
  本通知从1996年6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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