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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居民生活用电分摊议价电量的通知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居民生活用电分摊议价电量的通知
(大价发[1998]54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经委(计经委):
近几年来,由于东北电网分配给我市的平价电指标大幅度减少,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大部分通过“议转平”来解决,使我市议价电经营出现了严重亏损。为解决这一问题,根据省经贸委、电力工业局[1996]198号文件关于居民生活用电可分摊部分议价电的精神,参照省内各市现行做法,经市政府同意,全市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分摊部分议价电量,价差为每千瓦时0.0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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