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7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7〕200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劳动保障部《
关于做好2007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3号)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166号)精神,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能作用,做好我市2007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紧迫性,切实加强工作领导
高校毕业生就业是全社会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市高校毕业生数量逐年增加,2007年高校毕业生近10万人,已成为我市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的重要来源,就业任务十分繁重。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将其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统筹安排,在分析就业形势、落实就业计划和制定就业措施时,通盘考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从就业再就业经费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要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把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抓紧抓好。
二、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的就业服务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教育、人事部门,做好大学毕业生离校前后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求职推荐、职业资格培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各项就业服务工作,巩固和提高初次就业率。各区县(自治县)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专门服务窗口的作用,向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积极举办适合高校毕业生的专场招聘会,使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成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的重要场所。发展适合高校毕业生求职特点的互联网就业服务,与教育、人事部门共同组织好每季度的“高校毕业生网络联合招聘周”活动。加强与教育部门及高校的合作,紧紧围绕培养应用型高技能人才的目标,推动职业指导进高校,强化对高职院校毕业生的职业培训,积极推行“双证书”教育工作,确保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有关专业90%以上的高校毕业生获得“双证书”。对以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区县(自治县)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提供必要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在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和社保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相应的服务。今后3年,市劳动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将联合建立3-5个市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为进入孵化基地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资金支持、政策扶持、项目论证等“一站式”服务。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纳入当地创业服务体系,免费提供项目开发、项目培训指导、小额担保贷款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