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对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
(大价发[1999]54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
近年来,为了减轻企业、农民和城市居民负担,制止乱收费行为,国家和省、市先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清理整顿,取消了一批收费项目,降低了一批收费标准。但有些部门从本地区、本部门利益出发,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应降的收费标准没有降下来,已取消的收费项目仍在收,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根据省物价局的要求,决定在在全市范围的对近年来国家和省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已降低的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主要检查1993年以来国家和省市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特别是《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发布以来,国家计委、财政部和省、市政府明令取消和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以及全省、全市专项清理的对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个体和私营收费项目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检查内容
一是检查国家和省、市取消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文件是否及是转发,有无截留及采取手法继续收费的;二是检查有无对取消项目重新立项,出现前清后乱的;三是检查贯彻中发(1997)14号文件发布以来,有无继续越权立项和提高收费标准的;四是检查收费单位有无违反规定擅自立项收费和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检查时间、方法和步骤
这次检查自5月初至11月底前结束,为确保存检查达到预期效果,全市上下要集中力量,统一时间、统一行动。
具体安排如下:
1、5至10月份为重点检查阶段。在遵照分工管辖的基础上,市将采取重点抽查部分区、市、县的方法,对取消项目较多的部门进行分期查验。其中5-6月重点检查公安、劳动等系统;7-8月检查交通、建设等系统;9-10月检查农业、林业水利等系统取消收费项目的落实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价格违法问题,将按照国家价格法规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