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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确定《公有住房租赁证》收费标准的批复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确定《公有住房租赁证》收费标准的批复
(大价发[1999]75号)
市房地产管理局:
你局大房局发(1999)55号“关于确定公有住房租赁证价格的函”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我市今年七一日后换发新的《公有住房租赁证》,每证工本费10元,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它费用。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物价部门输《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负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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